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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組織章程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九月五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機電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由下列各教學與研究單位組成: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經遴選及連任作業要點產生,對內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院。院長任期為三年,經遴選程序通過後 第 四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為本院最高決策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 五 條 本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 六 條 本院院長之產生與去職,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院長遴選及連任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 七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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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94年2月25日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1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規劃及審議課程,展現本院發展特色,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設立本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置院內及院外委員若干人,院內委員以院長、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各系、所由專任教師中推薦一人為委 三.本會設置院外委員以2至3人原則,由院長遴聘或系所推薦校友或學有專精之企業界、學術界人士為本會委員,委員任 期為一年。
四、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院內新設系所課程之審議。 (二)院內各系所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規劃之審議。 (三)院內跨系所課程、跨學制課程之審議。 (四)院內學程規劃之審議。 (五)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五、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委員公出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組織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 To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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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94年2月25 日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1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機電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機電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本院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另由本院各系(所)各推
第三條本會職掌如下: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者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議,出席者過二分之一通過始得決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 第五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院、校規定辦理。 |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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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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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院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規則係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卅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機電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及本院各系、所主管。 二、本院具專任教師之各系所,專任教師在二十人(含)以內,公開推選委員一人,每增加十人,增加委員一人。 三、本院系所合一或所長為系主任所兼之研究所,得另推助理教授以上之委員一人。 第 三 條 第二條第一款人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行使職權。第二條第二、三款委員 任期均為一學年,開 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四 條 院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本院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本院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重要事項。 五、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六、院長遴選辦法、連任等相關事項。 七、院務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八、其他與本院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 五 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經院務會議委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 會議時,院長應於十 五日內召開之。 第 六 條 院務會議得邀請助教、職員、工友、學生及相關人員列席。 第 七 條 院務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八 條 院務會議提案以左列方式提出之: 一、院長交議。 二、本院各系、所就有關業務提議。 三、院務會議委員五人以上(含)連署提議。 第 九 條 院務會議為提案審議之縝密,得推定若干出席人員組成提案審查委員會,就提案先行審查。 第 十 條 院務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核定後,分交相關單位執行。各相關單位認為有窒礙難行時,應提下次院務會議復議。如經討 論後仍維持原議時,應照案執行。 第 十一 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To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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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依本院組織章程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院於院長出缺或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設立院長遴選委員會,其成員由本院之系、所各推舉專任教授一人組成,如專任教授代表之產生有實際之困難,則可自專任副教授中推舉代表。遴選委員會之第一次會議由現任院長召集,並由遴選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於新任院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三、遴選委員會之工作如下: (一) 訂定遴選程序及申請表格。 (二) 考量院屬各單位之專任教師員額,作為徵求院長人選校外應徵者應具備專長之依據。 (三) 審查院長候選人之條件,並遴荐二至三人陳請校長擇聘之。 四、 遴選委員應本超然的立場,除本身不得參與候選外,對所有遴選資料應予保密。 五、 院長候選人所需具備之資格: (一) 教育部審定之教授或相當教授資格者。 (二) 傑出之學術成就及至少三年之學術主管或行政主管經驗。 (三) 具有高度教育熱忱及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六、 遴選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若候選人為校外專家學者,需依本校相關聘用規定辦理,取得所屬系聘任資格,當選後正式生效; 如需借調者,則依借調相關規定辦理。 七、 候選人不得從事請託或競選活動。 八、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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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
年度研究獎實施辦法 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院務會議通過 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表揚並獎勵本校機電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當年度於研究有傑出成果之同仁,特設置本學院「年度研究獎」。 二、本「年度研究獎」頒授之對象為本學院講師以上(含)之專任教師。 三、本學院對於當年度研究表現傑出之教師,經評審小組評定後,頒發「年度研究獎」獎狀乙紙及研究獎勵金十五萬元。 四、本學院「年度研究獎」候選人產生方式得為個人申請、各系所主管推薦或三位以上(含)本學院專任教師同仁連名推薦,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填具申請表格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本學院。 五、「年度研究獎」之審定,由本學院延聘校內外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委員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延聘之,惟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年度研究獎」名額以五名為原則,當年度候選人研究成果若未達標準,經評審小組決議得將名額酌減。 七、基於鼓勵同仁從事研究工作,讓更多具有傑出研究成果之教師有機會得獎,「年度研究獎」同一得獎人五年內以得獎最多三次為原則。 八、各候選人接受評定之研究成果,以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各項研究成果為主,研究成果得包括已發表之論文、專利、研究計劃、得獎情形等與研究相關之各種成果。 九、「年度研究獎」頒發之獎勵金以補助得獎者購置研究設備為限,得獎者應於當年度六月十五日前將獎勵金使用完畢並檢據報銷,未用罄之額度本學院得收回移作他用。 十、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下載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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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研究計劃實施辦法 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院務會議通過 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鼓勵本校機電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同仁發展本學院之研究特色,努力從事與本學院研究特色相關之研究,特制定本辦法,補助研究經費。 二、 本學院講師以上(含)之專任教師,從事與本學院研究特色相關之研究 計劃,經提出計劃書並獲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本學院得依據本辦法補助研究設備費。 三、 補助之研究經費以十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之金額,由評審小組參考 當年度通過補助之研究案多寡及研究計劃性質決定之。 四、 本研究經費之申請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檢具申請書及計劃書,送交 機電學院辦理。 五、 研究計劃之審核及經費之核定,由本學院延聘校內外專家組成評審小 組完成。評審委員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延聘之,惟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 獲得補助之研究計劃,其計劃主持人應於次年三月一日前檢具研究成 果辦理結案,評審小組得依據研究成果,做為審核該計劃主持人申請後續計劃或其他計劃時之參考。 七、 本研究經費以補助計劃主持人購置研究設備為限,各計劃主持人應於 當年度六月十五日前將補助之研究經費使用完畢並檢據報銷,未用罄之額度本學院得收回移作他用。 八、 本辦法配合補助之本學院每年之研究特色由當年度之院務會議決定 之,修定時亦同。 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下載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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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術性社團獎助基金管理與獎助辦法 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宗旨: 為鼓勵本校機電學院(以 下簡稱本學院)同學於課餘時間,成立學生學術性社團,積極從事與本身專長相關之研究,藉由同學間教學相長及經驗傳承,精進專業知能並培養創新研究之精神, 特成立本學院學生學術性社團獎助基金,由本學院熱心校友捐款,以每年孳息補助及獎勵本學院績優學生學術性社團。為落實校友美意,發揮獎助成效,訂定本學院 學生學術性社團獎助基金管理與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基金運作管理方式: 三、補助對象: 四、申請時程: 五、審查辦法:本學院另成立評審小組辦理評審與獎助金額之評定。 六、獎助金運用方式:獎助金以補助各社團舉辦學習活動所需之儀器、設備、材料、圖書、授課鐘點費及雜支等為原則。 七、獲得補助之社團應於每學年結束前(7月31日)提交書面成果報告。 八、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下載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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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各系所辦理學術性研討會實施辦法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機電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各系所辦理學術性研討會,特制定本辦法,補助其設備經費。 二、本學院各系所辦理學術性研討會,經提出申請書並獲本學院審核通過後,本學院得依據本辦法補助設備費。 三、補助金額以20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之金額,本學院得依年度經費額度決定之。 四、申請案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各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送交本學院辦理。擬辦理之學術性研討會舉行時間得為前一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各申請案不得重覆提出申請。 五、獲補助之單位,應於舉辦研討會後,繳交一份研討會資料至本學院辦公室存參。 六、本補助辦法頒發之補助金以購置研究設備為限,獲補助之系所應於當年度六月十五日前將補助金使用完畢並檢據報銷,未用罄之額度本學院得收回移作他用。 七、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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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教師帶隊參與全國性學術競賽實施辦法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機電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教師帶隊參與全國性學術競賽,提高本校在全國性學術競賽的競爭力及增加能見度,特制定本辦法,補助其設備經費。 二、本學院講師以上(含)之專任教師,於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帶隊參與全國性學術競賽,獲得名次或表現優異者,經提出申請書並獲本院召集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本學院得依據本辦法補助設備費。 三、補助之設備經費以十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之金額,本學院得依年度經費決定之。 四、申請案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有意申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檢附比賽相關資料、比賽結果或名次證明等,送交本學院辦理。 五、獲補助之教師帶隊參加競賽表現優異者,本學院另予敘獎,三年內若依本辦法再申請補助,得優先核准。 六、本補助辦法頒發之補助金以購置研究設備為限,獲補助之教師應於當年度六月十五日前將補助金使用完畢並檢據報銷,未用罄之額度本學院得收回移作他用。 七、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o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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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六月廿九日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崇敬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傑出貢獻之教授,於離職或退休後與本校榮譽教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榮譽教授之頒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廿年以上,於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卓著。 二、 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十年以上,兼任行政主管務累積滿六年以上,對於校之規劃、建設與發展確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三、 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於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者。 四、 曾任本校校長,對本校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榮譽教授遴選辦法:榮譽教授應由所屬及相關單位主管檢附有關資料及推薦書,依本校三級教評會之程序予以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之。 第四條 榮譽教授優過辦法: 一、 榮譽教授得聘為本校相關重要發展會議之顧問,並得使用本校圖書館、資訊設備與校院系所之實驗室,及參與講學與研究工作。 二、 校長得於適當之場合表揚榮譽教授之貢獻。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申請表格 | |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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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94年2月25 日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1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機電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機電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本院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另由本院各系(所)各推薦一位助理教授以上(含)專任教師代表組成;各系(所)所推薦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院長得視需要遴聘具有學術聲望之專家學者1至3人為原則,參與本會。
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 1、 仲裁本院相關學術性活動產生疑義之申訴案。 2、 審議與修訂本院與學術有關事宜。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者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議,出席者過二分之一通過始得決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參與,但各組織規程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院、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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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94年2月25日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1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規劃及審議課程,展現本院發展特色,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設立本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設置院內及院外委員若干人,院內委員以院長、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各系、所由專任教師中推薦一人為委員(系所合一或所長由系主任兼任之單位推薦一位),由院長聘任之,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當然委員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任期為準;推薦委員之任期為一年。
三、 本會設置院外委員以2至3人原則,由院長遴聘或系所推薦校友或學有專精之企業界、學術界人士為本會委員,委員任期為一年。
四、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院內新設系所課程之審議。 (二)院內各系所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規劃之審議。 (三)院內跨系所課程、跨學制課程之審議。 (四)院內學程規劃之審議。 (五)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五、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委員公出或請假,得請職務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組織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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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1月16日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結合校內外學者專家、企業領袖,特設立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俾集思廣益,促進院系所務之發展。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院及各系所未來發展方向之諮詢事宜。 (二)、本院及各系所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諮詢事宜。 (三)、結合校內外資源,協助本院及各系所之教學、研究、服務及推廣之諮詢事宜。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徵詢系(所)主管意見後延聘產、官、學、研界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三年,並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由本院院長擔任主席。院長無法出席時由當次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需 第五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酌支會議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校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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