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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環球38k社 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環球38k社」,英文簡稱「38k-Club」。(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宗旨為鼓勵學生參與國際事務,培養國際觀,增強學生國際移動 

        力,同時培養外語能力,其主要目標為推廣學生出國交換學生、學生研究所雙聯學位、學生海外實習、學生實驗室專案計劃、學生短期學習交流進修、歸國交換學生經驗分享、海外留學獎學金資訊公布、自助旅遊引導、與校內外外國人國際交流等事務。

第三條、本社受指導教師之督導。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經每一學年第一學期登記填選本社後,於該學期登記社團後兩周內後繳足規定社費者,得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凡為本社之社員,均享有以下之權利:

(1)    行使選舉罷免之權利。 

(2)    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3)    依個人於本社擔任之職務,參與本社社務及各項活動之權利。 

(4)    依本章之規定,其他應享之權利。

(5)    凡上述權利,皆應負其相對的責任。如:活動總召須負統領活動之責。

第六條、凡為本社之社員,均應盡以下之義務:

(1)    遵守本社之章程及服從各項決議案。

(2)    執行本社委派之任務。

(3)    繳納社費。

(4)    參與本社之各項活動與例行社團會議。

(5)    依本章之規定,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社係由機電學院之推選成員組織而成。

第八條、本社之幹部須配合本社之行政、活動事宜。

第九條、本社設立正副社長各一人,由社員互相討論提名,於選舉大會表決產

        生正副社長任期一年,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社長之職權: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所有幹部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及

        活動。

第十一條、副社長之職權:協助社長行政中心事務,若社長因故無法執行其職

        權時,由其代行之。

第十二條、執行秘書之職權:針對每次部門會議、緊急社團會議做簽到記錄及

         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行政部門任期為一年,各部門幹部由該組互相推任再由社長任命之,各部門職權如下:

      秘書組:

(1)    整理會議結果,彙整記錄。

(2)    協助本社傳達各項訊息,以達良善溝通。

          公關組:

(1)    社團內協助消息、決議之傳遞;社團外則肩負社務之接洽。

(2)    為本社團活動尋求贊助廠商。

(3)    負責本社之活動宣傳。

(4)    積極尋求學生海外交流、國際活動的機會,並於社團內開社團會議時提出。

          活動組:

(1)    負責各項國際活動、海外交流之訊息推播,以促進本社之學生出國機會掌握。

(2)    設計活動的流程、企劃、宣傳方式。

(3)    設計英語主題教程,以提升社團內學生語言能力。

      美宣組:

(1)    製作活動所需之美術道具。

(2)    設計配合活動之海報。

(3)    各項文案、報表之美術編輯。

      總務組:

(1)    負責本社之財務收支,有效管理社費。

(2)    製作財務明細表。 

      攝影組:

(1)    負責拍攝活動相關照片。

(2)    管理並歸納各活動之留影。

(3)    維護本社網站。

      器材組:

(1)    社內財產管理。

(2)    對外之器材、活動場地之租借。

第四章 社團會議

第十四條、每隔周固定舉行部門幹部社團例會,每月舉行全體成員例行會議。

第十五條、如遇重大議題或緊急通知,由幹部提出,可另行開設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1)    機電學院補助。

(2)    活動盈餘。

(3)    社費繳納。

(4)    校友贊助,如校友認養學生出國交換。

 

第十七條、本社活動之經費申請,須交付收據或發票予總務組並由其進行核

          銷。

第六章 修改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幹部三分之

           二以上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七章 社團解散

第十九條、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或由幹部三分之二

           以上聯署得召開臨時社議或由社長召開社員大社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

           上同意始解散。

第八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條、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辦選舉大會,本社設正副社長各一人,由社員

            互相提名推派候選人,於選舉大會表決產生,任期一年,最多得

            連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除正副社長各幹部由全體社員依其組織推選一人接任。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

            由活動組組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二十二條、幹部及正副社長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由社長舉

            行社員大會,並於會議中全體社員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成立。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社團幹部通過後並經指導老師核准簽章後成立,其修訂

            後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交部門幹部會議研討、修訂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民國107年11月30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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