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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本校傑出產學合作獎申請,收件日期至107年5月31日

一、依據本校「傑出產學合作獎設置辦法」(如附件)辦理。

二、凡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均得由所屬系所推薦為受獎候選人。當年曾獲教育部產學合作績優人員獎、科技部傑出產學合作獎、東元科技獎、財團法人中技社科技獎等相關類似獎項並獲頒獎金者,以及現任本校講座教授,不得提出申請;曾榮獲本獎勵之教師,自得獎年度起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即104-106年獲獎者不得申請)。

三、推薦單位應將申請人之申請表件、推薦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提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各系所提報乙名為原則,於旨揭期限5月31日前送產學處彙整辦理。

四、法規及相關表格請至產學合作處下載使用。

法規:產學合作處網站/法規及流程/產學推動組(編號10)

申請及推薦表:產學合作處網站/表單下載/產學推動組(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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